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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管理条例》:促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

    2004-05-31 07:58


    中国新闻网
      
        民政部解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将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基金会,大力支持和资助上海市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昨天,基金会登记管理机
    关上海市社团局有关人士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基金会不得“假公济私”

        基金会今后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不得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谋利,即不能“假公济私”,必须强调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为保证基金会基金用于公益事业,《条例》明确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和投资收入等,但原始基金除外)的70%;而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包括原始基金、利息收入、接受捐赠和投资投入等)的8%。

        个人企业可设立基金会

        今后,个人和企业也可以成立基金会,一些富裕起来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拿出自己的富余财产和资金回报社会、帮助弱势群体。但设立基金会的“门槛”提高: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比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10万元注册基金提高了一大步。

        《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条例》为释放民间能量,募集社会资金,提供了最佳载体。一是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二是允许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设立基金会,运行外国基金会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

        投资自由失误赔偿

        今后,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将更自由,《条例》放宽了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原《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基金会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而《条例》不对基金会保值增值行为作具体要求,只要“合法、安全、有效”,并按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就可进行适当的各类投资。但失误必须赔偿,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官办色彩“淡出”

        《条例》规定的基金会组织机构更加规范。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职务;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针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另外,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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