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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冰一审被判十二年 2003-12-11 10:3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月10日对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雪冰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曾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在1993年至2001年期间,王雪冰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华晨(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为此非法收受这些公司给予的钱款、艺术品、名牌手表等贵重礼品,共计折合人民币115.14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公司人员给予的款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王雪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链接 王雪冰,1976年毕业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同年进入中国银行,历任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1988年担任中国银行美国地区总经理。1993年4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光大银行副董事长,光大财务公司总经理等职务。1993年12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副董事长,1995年5月任中国银行行长、董事长。2000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2002年1月15日,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说,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决定王雪冰不再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由原来的常务副行长张恩照担任行长。(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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