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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为独角兽炒作敲了一记警钟 2018-06-27 08:57
富士康为独角兽炒作敲了一记警钟 贪吃猪财经 2018年06月26日 00:26 端午节过后的首个交易周,A股出现大幅下挫的走势,尤其是6月19日,沪深两市甚至出现千股跌停。部分个股在上周的行情中跌幅较大,这其中就包括6月8日上市的富士康(股票名称为“工业富联”),上周的最大跌幅达到22.36%。 如果再把时间拉长的话,富士康跌幅就“更加可观”,股价从富士康上市后的最高价26.36元跌到最低17.53元,跌幅超过30%,其股价基本上接近富士康上市时的起点。富士康A股上市的开盘价为16.52元,这意味着富士康上市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如果没有及时获利了结或止损出局的话,就将承担一定的,或者是较大的投资损失。这对于当下A股市场的独角兽炒作热无疑是敲了一记警钟。 对独角兽概念股不要进行盲目的追捧与炒作。虽然药明康德的上市,让市场看到了独角兽上市带来的赚钱效应。但这种赚钱效应并不适用于任何一家独角兽公司。比如目前IPO上市的三家独角兽企业,药明康德上市后赚取了16个涨停板,宁德时代赚取了8个涨停板,而富士康只赚取了3个涨停板。因此,尽管都有着独角兽光环,但上市后的表现却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作为投资者来说,对于独角兽也需要仔细辨认,而不能盲目参与炒作。 其次,对于独角兽企业的炒作,投资者不能盲目追高。追高有风险的道理对于独角兽企业同样有效。毕竟市场对独角兽的炒作,短期内大大推高了独角兽企业的投资风险。像药明康德的市盈率炒高到了120倍,宁德时代的市盈率也炒高到了90倍,富士康作为大盘股的市盈率也炒高到了47.7倍。这样的市盈率显然是高企了。炒高后的下跌也就在所难免。这就提醒投资者,对于独角兽上市,投资者千万不要追高。或者如某些市场人士所建议的那样,可以参与独角兽打新,但不要参与独角兽上市后的炒作。事实证明,参与独角兽上市后的炒作确实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 富士康为独角兽炒作敲了一记警钟 【小米的“现在”可能难以支撑高估值 】 据媒体报道,6月22日,小米创始人雷军等高管在小米招股书上正式签字,小米也将成为港交所首家同股不同权公司。经投行人士测算,根据小米招股价,其上市后市值区间为540亿至700亿美元。这个估值区间与此前700亿-1000亿美元的市场预期相比缩水不少。 从小米公司披露的营收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智能手机仍然占据了小米收入的绝大部分,份额为70.3%,再加上小米近期发展势头很猛的生态链生活消费产品,如今小米的手机和其他硬件业务加起来,占了总收入的90.8%。就目前而言,小米还是偏向于一家硬件收入为主的公司。 一家公司的估值核心或者是基础还是在于公司业务。小米最开始估值的时候,对标的是亚马逊,但是相比较于亚马逊,小米还是有不小的差距。亚马逊公司的发展逐步趋向于“赢家通吃”,即使公司近二十年没有盈利,但依然有大批投资者相信贝佐斯。亚马逊有着强大的网络效应,正如贝佐斯所说,全世界有超过1亿人是亚马逊的主要订阅者,在全球范围内销售了50多亿个产品,而小米的米粉数量还有待提升;亚马逊同样具有着全球规模,2017年亚马逊全球员工突破54万人,其公司已经成为全球商品品种最多的网上零售商。亚马逊更重要的是技术领先一步,亚马逊拥有着世界领先的云计算平台AWS,它被视为云计算的一个领袖产品,通过该平台,用户可以访问和使用亚马逊的基础设施,众多用户和企业计划接入云时都会考虑AWS。 小米的“现在”可能难以支撑它的高估值,营收过于依赖硬件,然而硬件市场饱和,收入增长存在瓶颈,而对于互联网服务盈利模式尚不清晰,收入较低,竞争残酷,再加上公司在互联网领域缺乏核心技术,服务基础受制于人。小米的“未来”尚不明朗,缺乏对标的亚马逊所具有的三大优势,可以说,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富士康为独角兽炒作敲了一记警钟 【常山药业说“中国1.4亿人阳痿”,遭河北证监局罚款60万元】 6月24日晚,常山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对公司董事长高树华、董秘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各处30万元罚款。 5月15日,常山药业曾发布公告称,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河北证监局认为,常山药业在相关行业数据较多、未获取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原本、未向研究报告撰写方咨询数据来源以及确定计算方法的情况下,仅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的部分信息,即贸然选取相对较大的数据在公告中予以披露,且未注明数据来源,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误导,且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常山药业28号公告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高树华作为常山药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对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志平作为常山药业的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是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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