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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股指期货可行性分析 2001-05-20 09:32 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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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发展股票期货的市场条件判断 现券市场的规模、投资者构成、价格的有效性和波动性是影响金融期货市场形成的基本因素。由于资本市场存在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是市场共性,所以,这里主要从除价格波动之外的三个方面进行现阶段我国发展股票期货市场条件的判断。 1.在股票市场规模上,我国应该说已经具备了开办股票指数期货的条件。将我国单个证券交易所的年成交量与香港1985年开办股票指数期货时的年成交量进行对比,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股票市场规模已远远超过当时的香港市场。1984年香港证交所的股票交易金额不足500亿港元。而至2000年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已连续4年成交量超过10000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更是连续5年成交量突破10000亿元。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高换手率情况,以我国股票交易换手率平均高于香港10倍计算,我国目前单个交易所的年成交量仍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香港市场的10倍左右。 2.投资者构成。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少,类型单一,主要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资产十分有限。尽管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障碍已经基本消除,但由于它是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所以尽管从理论上讲,保险资金的入市为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提供了保证,但是希望它能带来机构投资者规模的迅速扩大是不现实的。除非能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实现投资基金品种的创新。另外,养老基金能否如发达国家市场那样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还有待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养老基金管理是金融期货工具及其交易市场的需求大户。如通过出售股票指数期货来抵消股票市场下跌的套头交易,就是首先由养老基金管理者开发和运用的。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市场仅2年多,市场投资者构成又以散户为主的市场条件下,我国机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创新需求比较有限,当然,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创新需求在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正逐步形成和增强。 3.价格的有效性。关于有效市场假说的实证研究已经证明,按照该理论的标准,美国资本市场也仅为弱有效市场。因此,不能从有效市场假说出发考察我国资本市场价格的有效性。这里,我们主要从政策对股市价格波动的影响说明价格的有效性。由于深沪两个交易所分别从1996年12月16日开始对股票和基金类证券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所以在1996年之前年份和之后年份间进行的价格波动比较难以反映实际的政策影响程度,因此,我们只针对1996年后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对比。通过对政策与市场价格波动关系的定性分析,我们认为,直到1999年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存在“政策市”的特征,该市场的价格波动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 除了政策干扰效果大可以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较低之外,诸如只有类似我国的市场才会在影响市场运行的各方面因素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发生的“井喷式”行情(如1999年5月19日的市场行情,当日成交金额325.83亿元,是5月18日成交金额164.49亿元的1.98倍,当日深圳综合指数比前一日上涨4.8%),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市场价格的有效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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