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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敬琏建言国资委

    2003-07-12 07:58



        

        “国资委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的改革已经大功告成,而是意味着这一关系重大的改革,将在一个全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威机构的领导下更加有力地向前推进。”这是全国政协常委、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今天下午在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上,所作的关于《对国资委成立后国有经济改革的若干建议》发言中的一段话。

      吴敬琏指出,国资委应当继续贯彻十五大以来的一贯方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使国有经济从自己不具有优势的领域中有步骤、有秩序地退出,用腾出来的资源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加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非国有经济不愿进入的领域,使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在发言中,吴敬琏就如何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切实加快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国资委在已改制公司中如何依法行使所有者权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吴敬琏说,对于国有资本从某些领域中逐步退出过程中出现的破坏社会公正和造成公共财产向少数人流失的现象,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国资委应当对国有产权变动进行规范,并动员社会各方面进行监督,以维护定价、申购等方面的程序公正。

      吴敬琏认为,国资委对在向三级国资委划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严重“苦乐不均”,和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少数人得益、多数人受损情况,国资委在分级划拨之前应将部分国有资产拨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归还政府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隐性债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

      对“授权”某些企业或企业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责,使所有者职能与经营者职能合二为一的做法,吴敬琏建议国资委应当尽快让这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退出历史舞台。

      对国资委所属一级企业,或者继续保持它们“授权投资机构”的地位;或者将其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使之能够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做强做大。继续保持“授权投资机构”地位的单位不再是企业,而应该是一种为进行国有经济改革而设立的国资委派出机构,要由国资委任命的公务员来领导。这些“授权投资机构”可以自己主持所属国有企业的重组和改制,也可以在中外资产管理公司的托管下进行。

      在发言时,吴敬琏还着重强调了国资委在行使职能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他认为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关系。企业“出资人”是民事行为主体,对企业行使所有者权利只能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进行。“企业主管部门”则是行政行为主体,依照行政法行使职权。国资委应避免以行政手段和工作方式“管企业”。同时,应通过其特殊地位和作用,排除其它政府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维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二是要避免新形势下的政企不分,在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后,国资委应注意避免使自己成为党委和政府行政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二传手”,把过去政府管企业的职能通过自己这个“漏斗”灌到企业,使出资人机构和企业的目标变得模糊不清;

      三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要与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配套进行。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大量行政审批,特别是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是国家在企业内所有者缺位情况下,为防范投资风险和强化企业财务预算约束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实践表明,这并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办法。国资委建立、出资人到位以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实现企业财务约束机制的转变,形成企业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承担盈亏风险等所有者职能已经由国资委行使,相应地政府职责就必须由代行出资人职能转变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环保等行政审查。 (高春颀/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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