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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唐的付费物业管理闹剧

    2007-07-28 15:04
    http://www.pmabc.com/bbs/thread-40399-1-1.html


     荒唐的付费物业管理闹剧

      “付费物业管理”这个在中国出生的“新生事物”,象魔手一样抓挠着业主的心,其魔鬼就存在于荒唐的方方面面细节里。

      荒唐一:居民要掏钱买平安,想起黑社会的保护费。但区别是,物业“服务”却是受政府保护肯定的,黑社会是地下的;

      荒唐二:居民和物业公司诉讼法律关系被设计成为:单个居民是被告,物业公司是原告;单个居民没有权利自行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荒唐三:交物业费是居民个人购买行为,但为之主张权益却被要求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集体代表主张;

      荒唐四:居民的合法钱财是居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怎么就可以在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多数决后,其中的一部分就被剥夺了财产权----必须交“物业费”?多数人可以决定少数人的私有权益,支配少数人的私有财产?

      荒唐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被规定为居民业主的代表,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被规定地难以逾越:首先要对方物业公司认可,还要当地政府批准,再有一半以上业主通过。想想看“物业公司认可”这条就让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难如登天。这就是为什么能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区少的可怜的原因。再者物业公司认可的“业主委员会”被物业公司收买的可能难道不是业主担忧的问题吗?难怪有居民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狼狈为奸;

      所以荒唐之处就在于:名义上业委会代表居民利益,但却必须与物业公司合作。

      荒唐六:名义上居民是小区的主人,但现实中却是物业公司治下的臣民。物业公司是拿着指挥棒的人操弄着一切,甚至“有权”将在民宅里的公司赶出来(2006年当“民宅禁商”叫嚣甚嚣尘上时,北京电视台第五频道曾报道说某小区的物业把民宅里的商户赶走。)、更甚有的要求送水工每桶水要交1元的“买路钱”。我们不禁要问:物业公司是小区的“庄主”吗?是“山大王”吗?

      荒唐七:名义上小区里所有居民业主是小区里公共土地的集体所有人。但能实际行使物权上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吗?想想从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企业”里的职工权利惨况吧。“集体所有”=“集体没有”;“集体负责”=“集体免责”;“人人有责”=“人人没责”。

      所以公共土地属于居民业主所有,不过是忽悠大家掏钱买私人物业服务而已,而不是要居民业主享受行使“物主”权利的。

      实际上权力部门才是公共土地上的实际所有者,他们才是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真正行为人。比如权力部门对小区里的商业单位有着绝对的管理、收费和税收的权力。而居民业主是被动地听从安排。物业公司是在幕前唱黑脸的打手。

      荒唐八:私企物业公司与居民业主应该是民事服务合同关系,不应该有强制性。私企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强制居民接受其服务管理。现实中的物业公司强迫业主按时如数缴纳物业费接受物业管理的蛮横让人不寒而栗。

      荒唐九:大众居民小区管理属于一个地区的公共管理范畴,不适用市场运作。在公共管理上没有“市场”。比如一个小区几百户人家,能形成一致的购买物业服务的愿望吗?而作为服务提供方的私有物业公司,不赚钱盈利他们会干吗?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应该是当地政府的市政事业的本职,费用由居民纳税而来的财政支付。这就是:居民纳税给政府,政府用税款服务居民的逻辑道理。

      所以付费物业管理的游戏中,最大收益者是当地政府和物业公司,政府不但转移了行政责任,而且从盈利的物业公司上获取税收。而居民即被剥夺了享受政府的行政服务的权利,又被榨取了钱财。

      呼吁废除付费物业管理,回归政府服务的社区型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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