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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就东方电子案达成四点共识 2006-04-17 09:27
记者 夏丽华 常庆 福州报道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已立案三年有余。日前,在代理该案的福建证券维权律师团的发起下,来自全国的东方电子案代理律师就此展开研讨,并就该案的调解达成四点共识:不应久调不决;法院应尽快明确“揭露日”;不设先决条件;方案应切实可行。 最早对东方电子提起诉讼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目前虽然没有一定的方案,但离真正解决问题的时间已经不远。并且,随着相当一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时效的临近,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将可能迎来一个证券民事赔偿的活跃期。 达成四点共识 福建证券维权律师团成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檀木林认为,现阶段虚假陈述案件的特点是,原告即广大中小股民分散、弱势;被告人数多且强势;社会影响大;审理时间长;非法律因素干扰审判多。其中涉及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系统风险的界定等关键问题没有任何突破,许多案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和投资者失去了耐心和信心。他以ST渤海、三九医药为例分析了虚假陈述案败诉的法律因素。对于证券民事诉讼案面临的“五难”:召集原告难、起诉受理难、受理开庭难、开庭判决难、判决执行难,与会律师表示担心。 在此基础上,维权律师团达成四点共识:一是司法解释鼓励双方调解,与会人员都对东方电子的和解意愿表示欢迎。该案立案已经三年有余,不应久调不决。二是基于目前东方先子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诉讼总标的已经能够统计并确认。青岛法院应尽快明确揭露日,在适当时候公布该案诉讼总标的以利于原告代理律师明确和解中的地位。三是调解不应设置先决条件,且调解方案应在法院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基础上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数。四是调解方案应当切实可行,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应加入系统风险因素。 确定投资者损失是难点 不管是宋一欣,还是正在与青岛中院密切接触的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顾文江,他们都认可,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是证券民事赔偿案的难点之一。宋一欣最早提起诉讼,在他尝试与东方电子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提出过以股抵债、权证、定向增发等多种方案。宋一欣说,现金加股票的赔偿方式比较容易接受和操作,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价格、赔偿率多少。他还透露说,目前正在与东方电子进行协商谈判,他个人比较倾向于75%左右的赔偿率。 顾文江则更多地参与了法院方面对这类案件的探索。受理该案的青岛中院仅调取投资者资料就三次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顾文江说,青岛中院一直在研究,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定损,剩下的就是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等。他说,全国有将近20个诉讼案件,定损的原则、方法,各个法院都不一致。这期间,青岛中院也正在就如何定损做专门的软件测试。他透露说,青岛中院的态度是,不能就个案论个案。因此东方电子一案其实是作为一个例子,通过这一个案对整个这类案件的受理、审理进行探索。“比如确定损失时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移动平均法,这些都涉及到投资者最终的获赔额度,我们也在将各种方法做比较,看哪种方法对投资者或是对上市公司更有利。” 民事赔偿可与股改联动 今年2月,银广夏率先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提出了对其民事起诉的赔偿办法。宋一欣说,把股改与证券民事赔偿联动,从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银广夏在具体做法上有不妥当的地方,比如事先没跟投资者商量,方案是刚性、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等。他认为,东方电子案的特点是起诉人多,代理律师多,另外公司资产质地较好,此前被冻结的投资收益最终没被罚没,通过股改解决民事赔偿是可行的。但应该是先与投资者沟通讨论,后提出赔偿方案,而不是像银广夏那样,方案最后出来没有商量的余地。(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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