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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处方药可凭病历卡上医嘱 明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2005-12-29 08:45
从明年1月1日起,除了持医生处方,市民还可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上的医嘱,到药房登记购买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在昨天召开的“2006年药品分类管理(上海)专题研讨会”上,市食药监管局宣布了这一新制度。 据介绍,这一制度将从明年元旦起试行一年。在此期间,患者可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上的医嘱,前往医药零售点选择符合自己经济条件的处方药,登记购买。按照规定,除麻醉药品等9类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处方药,病患持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可购买以下处方药:注射剂、除不得零售的药品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药监管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规定》也对新的售药制度设置了操作规范:《就医记录册》(病历卡)的医嘱有效期为3天 (与处方相同),售药后,驻店当班执业药师应在医嘱下方加盖“已售”章。销售前,执业药师必须对《就医记录册》(病历卡)上的医嘱进行审核,若发现医嘱中字迹不清或存在涂改情况,必须拒绝出售处方药。此外,医药零售点的执业医师在销售登记药品时,必须详细记录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就医记录册》(病历卡)编号以及病人基本信息,登记销售记录需保存2年以上。 有关部门表示,希望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登记购买处方药这一制度能有效解决“电子处方”带来的医患矛盾,改变“看病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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