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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证交易T+0尚不合法 依法至少对券商罚款5亿元

    2005-12-08 08:20




        权证,成了近期市场的头号热点,本周一沪深6只权证的交易金额甚至达到1018亿元,超过两市1400余只股票合计85亿元的成交额。  

        权证火爆,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权证实施T+0的交易规则。都说原来不准T+0,新证券法出来后T+0合法了。日前笔者翻了一下新老证券法,似乎并不是这么回事。  

        老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也就是说,按照老证券法的规定,T+0是违法的;第187条还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行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是的,新证券法中已经没有这一条,T+0由违法变得合法了。问题是,新证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当前,权证和创设权证频频推出之时,老法还在有效期内;而关于T+0的交易对象,老法明确指的是“证券”,而不是股票,显然,权证是一种证券,在2005年12月31日前,T+0尚在证券法禁止之列。  

        为此,笔者还专门看了一下两家交易所推出的《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一条就提到:“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显见“暂行办法”还是根据老证券法制定的,既然如此,在证券法禁止之列的T+0为什么竟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按证券法制定的业务规则中呢?如果真的按照第187条罚起来,仅本周一1018亿元的交易额,岂不至少得对券商罚款5亿元?  

        另外,谁都知道权证是一种证券衍生品。新证券法第2条第3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即使明年1月1日新发实施后可以发行并创设权证,且实行T+0的交易制度,似乎也要等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出管理办法后方得实行,像现在这样,为了某项政治任务或者平抑某种市场供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匆匆出台,法律的严肃性又何在?  

        最后,新证券法第3条还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一条老法中也有)如今,权证交易搞T+0,股票交易T+1,分明违背了三公原则,是一种制度歧视。  

        以上意见,仅供有关法律专家并规则的制定者们商榷。(贺宛男/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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