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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大限”渐近 券商革新提速 2005-11-10 08:49
记者 朱茵 “明年10月份将是所有券商必须达到自查整改标准的最后期限”,一位参加了证监局工作会议的券商透露,随着券商综合治理的大力推进,有关的管理条例和规范指引也会逐渐从实践中总结后出台,包括自营、风险处置等多个方面的行业标准也都在起草之中。 券商“顽疾”进入疗程 据悉,监管部门正在起草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内控指引》征求意见稿,早在9月13日就已下发到一些自营业务做得比较好的证券公司。它一共有6页的文字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决策与授权,操作与流程、风险与监控,信息报告等。相关证券公司表示已经将意见反馈给了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稿本来就是归纳了各家规范券商的制度,之后召集数次研讨会,在这一基础上再进行修改。有券商估计指引内容已经比较完善了,证券业协会也表示将会尽快推出这一规范。 针对自营业务推出行业规范准则,这已是自去年以来,完善客户保证金存管制度、限期对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清查规范之后,券商业务的又一重大制度建设。监管部门还表示,目前正在起草《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新的国债回购制度也即将颁布实施,下一步将积极推进国债回购业务整体改革方案的实施。 可以说“挪用客户保证金、国债回购放大交易、委托理财保底保本、自营作庄”,券商曾有的这几大顽疾正在逐渐改观中。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庄心一就表示:“到今年6月底,与综合治理前相比,违规理财减少36%,挪用保证金减少48%,挪用客户债券减少59%,通过并账、清理、核销、剥离,账外经营减少58%。截至目前,已有52家公司实现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其中2家实现了第三方存管;9家公司的第三方存管工作已经启动;72家公司的自营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已经分开。” 通过总结经验,针对这些券商固有的高风险业务进行制度规范,已经开始见效。此外,今年对高风险券商的处理也在加速,包括广东证券在内,已经有15家券商被处置,业内人士估计年内这一数字还将增加。 整改明确最后时限 据悉,在逐家摸清证券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风险底数后,证监会今年年内除了完成第一、二类券商,即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还要求证券公司制订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期限、进度和责任人,在整改完成之前需要按时汇报进展。 几家证券公司表示,由于各家情况不同,因此自查整改的目标和时间进度也会不尽相同,各地证监局也对不同的进度分别进行督促。创新试点券商以及规范类券商都是率先完成整改的公司。但必须看到,留给那些问题证券公司的解决时间并不多了,那些风险突出、整改无望和发生严重违规的证券公司,将面临市场退出的处置措施。 将在明年正式实行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对证券公司的整改作了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整改也要付出代价”,一位上海的券商也表示,只有在综合治理完成的基础上,行业建设才能够有效,才能够实现二次创业。一位券商研究人士也指出:目前的市场环境已经对传统的经营模式冲击很大,限期的自查整改也发现了一些证券公司内部存在很多问题,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定也很明确,这些在短期内对证券公司的经营会有较大影响,从而也会对市场造成间接影响,但这个代价不得不付,否则今后对市场的不良影响将会更大。据悉,今年完成了整改并获得注资的一家老券商将有望扭转几年来的颓势。 业内人士同时认为,整改之后证券公司的“利好”值得期待,发行短期融资券、获得注资、专项贷款以及新产品的发行,各个方面的业务机会也都会拓展。近期在深圳举行的证券公司行业内部会议上,监管部门透露今后的工作重点包括:整个行业的资源整合;完善对券商的监管制度;抓紧创新试点券商设立专业子公司、境外公司;允许券商实行股权激励以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未来广阔的业务机会令人期待。(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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