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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关证券条文将移入证券法 2005-07-26 09:00
证券法修订草案有望下月二审,三审年内完成 ○二审稿主要的变化是,更加充分考虑与《公司法》的协调、衔接。 《公司法》有关证券方面的条文将移入《证券法》 ○将进一步明确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原则制定 ○将增加“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支股票进行评价、推介”的规定 记者 钟正 北京报道 经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目前进入冲刺阶段。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若无特殊情况,《证券法(修订草案)》可望下月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三审最迟将在年底前完成。 现在业界的主流意见是:“《证券法(修订草案)》要抓紧审议,出台时间宜早不宜迟。最好与《公司法》修改同步进行、同时出台,形成配套之势。” 熟悉我国立法工作的专家指出,一部法律的二审稿非常重要,因为这是充分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对一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最后表决通过的三审稿基本以此为基础。 从目前的情况看,《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二审稿完全继承了一审稿的指导思想、修订的主要问题。与一审稿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二审稿充分考虑了与《公司法》修改的协调、衔接。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条款的修订,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重点。据悉,二审稿对上述5个问题的修改,基本沿袭了一审稿的做法,仅在个别字句表述上略有变动: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权威人士指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的过程中,“既保持稳定,同时又开口子,为改革留下空间”成为对上述五方面内容进行修订的主流意见。证券市场是发展变化快、又比较敏感的市场,而立法则是要确立制度、确立规则,这就要求在规则的“定”与市场的“变”之间把握好平衡。 同时,《证券法》的这次修订,将使得该法真正成为一部基本能“管所有证券的法”。从目前的修改意见看,其适用范围将针对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乃至证券衍生品种等。二审稿将会进一步明确: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原则制定。不过,银行间市场的证券交易行为是否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各方意见尚未达成一致。 《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同时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规划之中。一审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公司法》、《证券法》的关联度很高。这次两法的修订工作基本同步,从而可以较好地把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同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如今,这种意见已被采纳。《公司法》中有关证券方面的条文已经移入《证券法》的“证券发行”、“证券上市”等章节中,两部法律在体系上将得到更好的衔接。 据悉,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将增加“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支股票进行评价、推介”的条文。分析人士指出,增加这个条文,是为了防止股评分析人士以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利用媒体,误导投资者、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牟取不当利益。(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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