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指明,权证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即承认权证包括股本权证(Equity W a r r a n t s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和备兑权证(Covere d W a r r a n t s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但在接下来的条款中,并没有区分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而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作为性质和作用不同的两类权证产品,其发行上市理应有不同规定。笔者个人认为,《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大多是针对由券商发行的以个股为标的的备兑权证,因此可以预期,上交所推出的第一个权证品种将是由券商发行的,以流动性较好的大盘蓝筹股为标的的备兑权证。如果该预期最终得到证实,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将是利好,因为投资者多了一种以小搏大的投资工具,而且权证的交易也有利于加强标的证券的流动性。而如果该预期未获证实,上交所推出的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本权证,由于股本权证的行权会造成市场扩容压力,这对市场来说则不是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