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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新法”瞄准中国股市六大缺陷评 2005-04-25 08:51
备受社会人士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证券法此前曾几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几度拟提请审议,但兹事体大,涉及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少重大问题存在不少分歧,前后历时一年九个月,直到如今方拍板定音。 “六大缺陷”:催生“证券新法” 证券法任何一个条款的修改,都会牵动敏感的股市神经。而此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修改面不可谓不大。 为什么要对现行证券法修订?修订过程的详细情况如何?2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就证券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详细介绍了这些不为外界所知的内容。 现行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周正庆介绍说,这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四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五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法律空间。 六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两头兼顾:既加快发展,又防范风险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8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 据介绍,起草组认真分析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证券法修订的议案和各部门关于修订证券法的建议,专门赴上海、深圳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多次邀请国内证券法律专家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代表,以及中小投资者代表举行研讨会和座谈会,就有关条款修订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证券法国际研讨会”,邀请美国、德国、英国、韩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法律专家和国内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对国外有关证券立法作了比较研究,借鉴其有益经验,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形成了如今的证券法修订草案。 据介绍,这次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周正庆说:“对实践证明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积极作用和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修订草案对现行证券法的有关条款做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认识比较一致,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意见,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争议比较大或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这次没有做出修订。” 股权分置: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我国股市上存在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但解决股权分置并不属于证券法修订调整范围之内,因为股权分置问题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证券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2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现行证券法本就是一个‘全流通’概念的法,因此,此次证券法修订根本不存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导致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自2001年以来延续至今的股市大跌,有着深层次多种复杂原因,其中“股权分置”问题空前凸显,成为股市发展绕不过去的一个难题。 “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国情遗留的政策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许健说:“我们注意到,社会上一些人士曾期望借此次证券法的修改,来解决中国股市股权分置问题,但他们没有仔细研究,解决股权分置并不属于证券法修订调整范围之内,因为股权分置问题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虽然此次证券法修订并不涉及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但国家正在积极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曾表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仅是一个敏感的政策性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问题,需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综合各方面情况分析,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明确的基本原则,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张宗堂完/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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