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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的唯一辩护律师:当年只有口供无直接证据 2005-04-06 09:09
东方网4月6日消息:“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接手佘祥林的案件后,从当年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我的有关案件材料来看,当中的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而已,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佘祥林杀妻。”昨日晚上7时多,当年一审为佘祥林作辩护的律师何大林在办公室接受了记者采访时说,“而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词,没有其它证据,就不能够认定 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当时我为佘祥林所作的辩护就是无罪辩护。” 根据口供找不到作案证据 何大林回忆了当年自己对上述案卷材料当中提到的作案方法、作案工具等提出了诸多疑点的情景。他说:“当时从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给我的案卷材料来看,其实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整个案卷材料当中,只有佘祥林的口供证据,却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佘祥林杀了人。” 何大林举例说:“佘祥林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有木棍,但案卷材料当中没有关于作案木棍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到这根作案木棍的来源等。而且,对于佘祥林口供当中承认的作案石头,也没有详细的材料能够反映其形状、是否与无名女尸的伤口相吻合等等,只有说无名女尸被沉塘的石头,但这并不意味着沉塘的石头就是作案的石头。事实上,案卷材料当中虽然提到绳索,但也只是说用来捆绑无名女尸的,也不是说这根绳索就是作案的绳索。再有就是佘祥林预谋杀妻准备的蛇皮袋及其中的衣服没有来源,这些东西是谁丢的,找不到失主。” 另觅新欢的证据不存在 “从法院的最后的判决结果来看,他采纳的作案方法应该是:预谋杀妻,另觅新欢。而且,从当时的起诉书来看,对于佘祥林杀妻有这样的动机:佘祥林与某青年关系暧昧,使得佘祥林与妻子不和,导致妻子精神失常。并且,佘祥林想娶女青年为妻,便预谋杀妻。”何大林说。 “但是,所有的案卷材料,却不能使得这种推测成立。”何大林说,“因为对于张在玉精神失常,根本没有医学上的证明或诊断书等材料。更为重要的是,在案卷材料当中,女青年面对询问表明‘我与佘祥林不是恋爱关系’、‘我们关系虽然是非常好,但没有要在一起的想法’、‘也没有提到婚事的事情’、‘原来我不懂事,后来大了就自己与佘祥林断绝了来往’。这就表明,佘祥林预谋杀妻,另谋新欢的动机不能成立。” 昨日,记者从何大林手中第一次拿到了当年荆州地区中院的判决书,上面显示,这个判决是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此决定。该案审判长为陈方勇,审判员为张蓉、田名菊。 选稿:施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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