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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通事故赔偿新规4月起实施 强制险责任限额4万 2005-02-25 07:44
选稿:黄心磊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谢惠仁 东方网2月25日消息:在历时两个多月、10多次听取各方意见后,《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审议尘埃落定,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规定(草案)》(表决稿),《规定》确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责任限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标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定,3大亮点为解决交通事故纠纷铺平了道路。据悉,《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将是我国在一个地方率先实施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亮点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责任限额 鉴于市公安交通部门的统计结果,4万元已经能够解决全市约85%的交通事故赔偿,因此昨天表决通过的《规定》明确,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亮点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标准 《规定》实施后,机动车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也从过去的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负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和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分别提高到赔偿80%、60%和40%。因此,这样的规定意味着,《规定》实施后,一旦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交通事故,除机动车免除赔偿责任和负全部赔偿责任外,非机动车、行人获得赔偿的标准将提高。 ■亮点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此次《规定》明确,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将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另据透露,上海已经考虑通过未投保行为的罚款、保险费率中抽取的部分资金、银行孳息,以及追讨的医疗预付费用等四种途径筹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争取在4月1日,基金与《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同步实施。 问:弄堂里发生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适用《规定》? 答: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参照《规定》执行。因此如在弄堂里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参照《规定》执行。 问:外地机动车、行人在本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规定》? 答:《规定》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本规定。这是指凡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都应适用《规定》,因此外地机动车、行人在本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规定》。 问:为避行人,机动车撞非机动车或行人造成损失谁承担? 答:《规定》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碰到此类问题,有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追究有责任一方的责任。 问:在4月1日《规定》实施前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在《规定》实施后仍在保险期间的机动车,如何参加强制责任险? 答: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保险双方通过合同确定关系。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4月1日《规定》实施前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在《规定》实施后仍在保险期间的机动车,其中的4万元自动转为强制保险,超过4万元部分仍为商业保险。 问:何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 答: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希望这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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