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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锋]:C股之殇 非流通股转让价格接轨瓦解股权分置

    2005-01-06 08:39


    和讯评论  


      2004年岁末一声炮响,C股市场(非流通股转让)开始粉墨登场。

      2005年1月4日,沪深两市大盘低开低走,大跌收场,股指收于1242点,创出5年多来的新低。两市的走低早可预料,以非流通股转让市场的“低价格”吸引力,机构资金的分流已成为必然,A股难,难于上青天。

      和讯网评论频道策划本期“交锋”的目的意在探讨C股市场的未来可能影响,当然不仅仅就A股市场计。

      首先,进入C股市场的只可能是机构资金,而机构进入的目的无非是赚取C股市场与A股的差价,以我们的断想,未来C股市场的上市公司重组将大行其道,对于来C股市场的淘金者来说,中国业已“烂掉”的上市公司只有通过包装重组,方可在再度转手时大赚其钱。

      其次,虽然有国资委关于国有法人股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的规定限制,但是通过会计调节上市公司报表的手法在以往早已屡见不鲜,因此净资产可以调节,如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与意欲购买该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机构合谋,国有法人股照样可以低价出让,国有资产流失是肯定的,当然这个结论对一般法人股也部分适用。

      再次,本次的非流通股转让没有排除司法拍卖的模式,根据中国的拍卖法,如果一次拍卖流标的话,其后的拍卖可以降低价格,因此不排除交易双方提前内定交易价格,通过在拍卖中阻止其他的买方,以达到低价转让的目的。[发表评论]

      相关阅读:C股第一单诞生 股市创五年新低

      “今天深交所公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实施细则》,是大盘下跌的最深层原因。”一位业内人士向自己断言。

      记者在截稿前得到的消息称,新规则下国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第一单已经成交。

      “是通过深交所成交的,转让方是刚刚以拍卖的方式获得的法人股,而且短时间内获利丰厚,超过30%。”有接近该消息的市场人士向记者透露。

      “目前有很多机构和个人都在大肆收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在两个交易所外的法人股交易,很多是在净资产值打8折的情况下出让的。一上交易所转让,价格只要稍微超过净资产值一点,转让方就可以获取丰厚回报。”该消息人士说到。全文>>[发表评论] 

      [布阵非流通股转让价格接轨瓦解股权分置?]

      日前,《规则》的制定方两所一司多次向社会做出承诺:“非流动股份依法转让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市场,不是变相全流通。”

      而客观上,“法人股依法转让的成效———由二级市场流通股价格与非流通股价格自然接轨形成的价格区间,将为有关部门解决国有股全流通问题、寻找国有股全流通的合理定价做了很好的参考和铺垫。”多位业内人士暗示政策的出台或许有更为深远的意义。证监会规划委主任李青原曾表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必须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观点,是代表了目前证监会在此问题上的主流方向。”

      “但以法人股转让做试点,向下寻求市场的价格中枢的办法,是与原先业内推崇的‘补偿'全流通模式似乎有些相左。”某专家表示,“从技术上看,这等于缩减了两者的流通性差距,消除了A股的含权价值。” 那么,这场价格演变是否能真的“和平”演变呢? 全文>>[发表评论]

      张卫星:非流通股转让规则实施将严重伤害A股股民

      对于C股市场的设想以及对A股市场投资者利益的危害,笔者早在2002年就对这种严重伤害A股投资者利益的设想与行为进行了批判。没想到两年后的今天,这个C股市场的规则设计又借尸还魂再次登场。不同的是,上次C股市场是以国资委某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的提议出现,这次是以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虽然在规则发布的署名上没有中国证监会,但从当前中国股市管理体系来看,没有中国证监会的支持显然这样的法规是根本不可能发布的。

      国务院近期多次关注中国股市,指示要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怎么在这个“救市”关头,相关部门却抛出如此明显的“毁市”规则呢? 全文>>[发表评论]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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