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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飞乐吃小飞乐流通股差价营生 涉嫌内幕交易?

    2004-12-23 09:23





      有关法规却不能对大飞乐持有的1700多万股流通股有所约束,而让其顺利出局,恰恰暴露了法律的缺失和空白……

      本周三(12月15日),飞乐股份(600654)刊登一则公告称:“截至2004年9月30日,公司持有飞乐音响股份(600651)1772万股,占飞乐音响总股本的4.18%。到11月29日止,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出售了所持有的飞乐音响全部股份。”

      这则公告至少告诉了我们如下两点:首先,大飞乐是11月29日抛空小飞乐的,可是直到12月15日才予以公告,整整迟了半个月;可是话又说回来,大飞乐属于持股5%以下的小飞乐股东,其股份变动直至全部抛空,按理可以不公告,可还是在半个月后公告了,估计很可能是有关部门几经斟酌后要求公司披露的。

      第二,截至三季末,大飞乐持有小飞乐1772万股,鉴于季报没有持股成本等详细数据,我们取中报的资料,当时大飞乐共持有小飞乐1697.5万股(三季末略有增加),持股成本7935万元,折算下来每股成本4.67元;而11月29日小飞乐股价在8.19-9.08元之间,当天成交2898万股,若取中间价8.63元,大飞乐此举估计每股可盈利4元左右,抛空1700多万股获利当在7000万元上下。

      大飞乐今年前三季利润总共才2180万元,7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将绝对占据其全年利润的大头,毫无疑问,属于对公司经营和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理应在第一时间予以披露。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不管是从今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新规则还是此前的老规则)都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并予以公布。

      大飞乐推迟半个月后才公告,已属违规。也正是在这晚公告的半个月中,其股价已跌去两成,被蒙在鼓里的投资人遭受了不该有的损失。

      现在回过头来看,大飞乐不迟不早,选择在小飞乐股价急剧扬升的时段抛空小飞乐,获取巨额利润,显然同小飞乐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有关。

      从11月16日到12月11日,小飞乐就其股价矣诏背后的股权转让,以及涉足数字电视领域等重大事件,相继发了5个公告,其股价也从5元左右启动,涨到10元以上,最高涨幅超过100%。

      与此同时,大飞乐股价也发生矣诏。对此大飞乐共发过三个公告,一是澄清小飞乐股东上海仪电控股同清华大学洽谈小飞乐股权转让事件,“与本公司无关”;二是一再强调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第三就是近日公告已全部抛空小飞乐股份。

      众所周知,大飞乐和小飞乐都是上海的“老八股”。

      早先,大飞乐一直是小飞乐的大股东,且是小飞乐的发起人股东,最高时持有小飞乐股权曾达20%。上世纪末,经过一番运作,大飞乐的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成为小飞乐的大股东,大飞乐退居第二(之后又一退再退至四股东),但后台老板还是同一人——大飞乐和小飞乐的大股东同为仪电控股。正因为如此,三者之间为显而易见的关联方。

      虽然《证券法》规定的“获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中,只规定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的高管等,而大飞乐仅持有小飞乐4.18%股权,似乎不属于内幕人士。但实际上,仪电控股同清华大学洽谈小飞乐股权转让事宜,作为关联方,持有1700多万股流通股的大飞乐,当有“瓜田李下”之嫌。如果能在消息公开之前提前获知,就可在二级市场获取巨额利润,这种可能性绝对是存在的。要知道大飞乐抛空小飞乐获取的7000万元利润中,有24.31%就是属于第一大股东仪电控股的。可有关法规却不能对大飞乐持有的1700多万股流通股有所约束,而让其顺利出局,恰恰暴露了法律的缺失和空白。

      事实上,大飞乐长期以来一直靠“吃”小飞乐过日子,例证如下:2000年大飞乐利润1.07亿元,其中股票投资收益4800余万元,比例超过4成;2001年公司营业利润-4577万元,靠了13226万元投资收益,才使利润达到8894万元,而在1.3亿多元投资收益中,有9000余万元就来自抛售小飞乐的投资收益;此后,大飞乐更以“公司是飞乐音响的发起人,长期持有飞乐音响股份,飞乐音响股票收益是公司每年利润来源之一”为由,将这部分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如2002年,公司净利润1530万元,但来自小飞乐的投资收益为2964万元,结果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竟奇迹般地达到2600多万元!一家上市公司靠吃另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差价为“主业”,可谓罕见,大飞乐算是首例。尽管大飞乐现已抛空小飞乐,以后这样的差价吃不到了,但在信息披露和防止内幕交易方面,确实给市场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贺宛男/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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