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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询价制:论质定价 2004-12-14 09:05
中国证监会12月10日发布《关于首次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IPO询价制度明年启动。这标志着我国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变革迈出坚实的一步。 主持人 言者 嘉 宾 西南证券投行 田磊 “市场化定价”保护投资者利益 主持人:相对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通知》在操作细节上规定更为明确,并增加了一些内容,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田磊:市场化定价方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规定,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此前,只有增发采用累计询价的市场化定价方式。可以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市场发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将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而且,在定价的具体规定上也充分体现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精神。一是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充分挤出发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泡沫”。二是信息披露更公平。《通知》要求发行人在向机构初步询价之前,向所有投资者披露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后,保荐机构才可以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此,广大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同步获取信息获得保障。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防止发行价操纵 主持人:向机构投资者询价,散户投资者担心机构会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联手操纵发行价。 田磊:与国际成熟市场比较,我国机构投资者无论在规模、独立性、规范性运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询价对象较窄,可能会影响最终询价的真实性,如机构与保荐机构达成默契推高发行价格、机构形成联盟故意压低价格等。这样,一方面可能增加发行风险,一方面也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此,《通知》对询价对象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询价对象,如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的“合法身份”;二是规定了询价对象数量的底限,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另外,为了提高询价的有效性,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从实际出发对询价对象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通知》规定,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而且,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价更能反映公司的内在质地 主持人:市场化发行无疑对保荐机构的承销能力提出新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与过去相对固定的发行市盈率比,市场化询价出来的结果会更能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真正做到优质优价。 田磊:采用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的态度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但可以肯定,发行过程中保荐机构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识别一家公司的合理价值,并将它推荐给投资者,得到认同,体现了保荐机构的实力。 《通知》规定,“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保荐机构制作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可以肯定,根据发行人行业特点进行合理的估值并能够获得询价对象的认可同样极为关键,此前更多带有宣传色彩的投资价值报告将一去不复返。在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过程中,发行人的价格会与其内在价值看齐。 客观上讲,当前国内投行的研究、定价、承销售能力尚待提高。监管部门也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通知》规定,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荐机构控制风险。(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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