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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人开立证券账户有规可循 2004-12-02 09:20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发布《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分别进行了规范。《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信托公司每设立一个信托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保险机构投资者每一保险产品开立一个账户;证券投资基金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一个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开立专门帐户的,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全国社保基金每设立一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其它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参照企业年金基金办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细则》规定,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称可适用简称,因此还同时公布了三个附件:《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和《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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