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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管理统一办法开始正式实施 2004-12-01 09:25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每月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昨日发布并开始实施,此举标志着结算备付金管理由原先的沪深证交易所分治走向统一。(《办法》全文见第10版) 据介绍,除了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由每季度调整改为每月调整外,《办法》与原先的相关规定并无太大不同。《办法》称,除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以及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从事证交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该办法。 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是结算备付金账户。《办法》规定,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结算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 《办法》称,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结算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办法》还突出了结算业务中的风险意识,结算参与人被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公司有权随时提高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认为风险较低的结算参与人,可以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具体调整办法将另行规定。并且,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或认为必要时,结算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时间。 在保证当日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如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与人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账户;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另行规定。(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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