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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三大意义 2004-11-19 09:17
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三大意义 邓聿文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资本流动的管制效率会愈来愈低。所以,我们必须减少资本管制,逐步开放资本项目。而适当允许移民和继承财产的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就是我国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起步措施之一,它不仅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而且也可看作政府放松资本管制的一个强烈信号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宣布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暂行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暂行办法》内容来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二是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三是移民转移一次性申请,分步汇出,其中,20万元以下的转移财产可一次性汇出。我认为,央行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无论从阻止非法财产转移和资本外流,还是提高资本项目开放度,以及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方面来说,都有重要意义。 先说第一个意义。在中国的资本外逃中,包括转移个人财产。由于担心私人合法资本被侵占,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抽逃资本或购买“绿卡”到国外的办法,将资本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同时,由于我国仍然对资本项目严格管制,移民的财产只能汇出收益部分,而本金部分不能转移,也会引起变相抽逃。个人通过非法途径将财产转移出境,不仅风险大,还增加了成本。但如果有了上述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正常途径,就会透明很多,人们就不必像过去一样成天琢磨着如何来转移自己的财产,这既有利于国家监管,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也有利于节约人们和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博弈而造成的无谓损耗,个人也不必承担额外的风险。 再看第二个意义。我国是一个经常项目开放而资本项目还严格管制的国家。其中,移民对外财产转移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就是资本项目管理的两项基本内容。过去,国家只允许移民可将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其他资本转移项目交易是严格限制的,对个人效率的损失不说,它不一定能够保障国家资本的安全。另一方面,资本账户开放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与世界经济、贸易进一步融合所必须面临的问题,也是全方位参与世界竞争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情况下,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资本流动的管制效率会愈来愈低。所以,我们必须减少资本管制,逐步开放资本项目。而适当允许移民和继承财产的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就是我国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起步措施之一,它不仅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而且也可看作政府放松资本管制的一个强烈信号。 与上述两方面意义比较起来,央行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更大意义,我个人认为,是在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上。如前所述,非法转移和资本外流的根源,是对私人财产缺乏安全感。如果一个人不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其就不愿意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即使创造了,也会挥霍或转移;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财富的充分积累和运用,社会的发展简直是不可能的。而保护私人财产,有利于财富的创造和积累。这是人类实践早已证明了的。所以,治理个人财产非法转移和资本外流问题,最根本的,是落实《宪法》对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看,国家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实际上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的确立与保护。而公民财产权不仅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还能使公民获得自由发展的空间。因此,从制度的安排与设计而言,它还应是法治的基石。 当然,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资金借机外流,但正如央行有关负责人所说,只要管理部门加强相应的防范手段,是能够控制的。退一步讲,即使真有非法资金外流,也比此前的非法转移要少,而其意义却不是一个防止非法资金外流能够比的。所以,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实际上是从一个方面宣示了我们向世界主流文明迈进的决心和步伐,是一个大国对自己和自己的公民越来越自信的表现。这点是最重要的。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19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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