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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人事部违规购住房 铁道部滞留17亿

    2004-11-19 08:47



        

        据公告显示,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2003年,人事部使用以前年度政府机关经费结余和基建结余共计93万元购置中型轿车1辆、小轿车2辆,未按规定列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也未在2003年6月30日前补报,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编报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有漏报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央单位,必须于2003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补报”的规定。

        (二)2003年,人事部使用以前年度基建结余448.93万元购置16套商品房作为职工集体宿舍,未列入2003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批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三)人事部所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管理的博士后经费是具有特定用途的项目经费。  

       多要钱少拨款 铁道部去年违规滞留资金17.2亿元

        2003年,铁道部上报财政部并被批复的铁路建设基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预算金额238.8亿元,大于计划资金数额56.2亿元,而当年实际向所属单位拨款221.6亿元,年末还有17.2亿元滞留在铁道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详情 [>>>发表评论]

        铁道部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公告称,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2003年,铁道部上报财政部并被批复的铁路建设基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预算金额为238.8亿元,而铁道部上报国家发改委的项目计划金额为182.6亿元,造成财政部批复预算资金数额大于计划资金数额56.2亿元,不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同时,上述财政部拨付铁道部的238.8亿元资金,铁道部当年实际向所属单位拨款221.6亿元,年末还有17.2亿元滞留在铁道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2000至2003年,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收费许可,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未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共违规收取招标费和招投标咨询服务费4149万元,作为两单位的管理支出。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年印发的《关于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收取铁路工程交易服务费等问题的复函》中“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方能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三)2000年至2002年,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收取建设工程监督费1082万元,自行设立专户存储,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中“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四)1995年8月,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投资成立山西省介休市路鑫煤炭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路鑫公司),截止2002年末,已累计投资1323万元,占74.91%股份。2003年5月,机关服务中心未经资产评估和未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将持有的路鑫公司股份作价956万元,转让给山西省介休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统一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评估价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底价”的规定。

        (五)2003年,铁道部用运营管理费等企业资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和项目支出1.12亿元,未列入2003年度部门预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预算收入包括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各项补贴支出;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

        (六)2003年,铁道部报送财政部并得到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上报了已改制为企业的4个勘测设计院住房改革经费851万元,这4个单位已在2002年按中编办规定实行经费自理,不属于申请财政拨款范围。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规定。    

       贸促会法律事务部1年收特殊报酬等费用700多万元

         据审计结果显示,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所属法律事务部2003年将应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认证费收入697万元直接支出;年底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1.6亿元产生的存款利息731万元及已结案仲裁收入3790万元上缴财政专户。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各部门必须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规定。另外,法律事务部超出合理的实际支出需要,向仲裁当事人多收取办理案件特殊报酬、差旅费、住宿费等724万元。

        (二)2003年,贸促会未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2010万元细化到具体明细项目,其中将事业发展项目、外事服务支出项目中的1659万元分别用于职工福利1411万元、职工医疗费用248万元;所属法律事务部挤占认证支出项目经费1050万元,用于人员经费557万元、公用经费493万元;作为涉外经贸仲裁办案费用项目执行单位,法律事务部以经办秘书报酬、辅助费等名义挤占项目资金803万元,用于发放职工补贴。

        (三)机关服务中心将历年由利息等形成的杂项收入96万元从收入中转出,在暂存款科目挂账,造成收入不实。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四)法律事务部2003年底共有银行账户11个,如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外汇账户及与外汇账户配套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等,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      

        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003年,外文局应向下属单位转拨预算资金1.15亿元,实际转拨1.08亿元,应拨未拨652.2万元;1999至2002年,财政部拨给外文局部分刊物改版补贴及追加出版亏损补贴等1100万元,截止2003年底仍未下拨。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2003年,财政部批准外文局基本建设经费1446万元,用于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和花园村6号楼翻建,但当年未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三)2003年底,外文局将当年本级集中使用的重点图书出版经费200万元拨付给外文局翻译资格考评中心,用于该中心开办费; 8.6万元拨付给《今日中国》杂志社,用于医药费支出。同时,外文局将以前年度本级集中使用的重点图书出版经费,向服务中心、培训中心、编研中心拨出174.6万元,用于办公用房供暖费和事业费支出。以上共造成383万元资金被改变用途。

        (四)1994年国家计委批准外文局建设职工住宅楼,该项目于1998年竣工,截止2003年底,结余资金394万元仍挂在账上,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 “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应交未交财政197万元。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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