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八面来风
业内人士热评:证券市场稳定和发展优先 2004-11-18 12:11
———业内人士热评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记者 闻歌 朱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经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若干困扰证券界和司法界多时的难点、疑点焕然冰释。对这一及时出台的法规,法律专家和证券业内人士纷纷给予好评。他们认为,《通知》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特别是维持登记结算系统的持续安全运转,人民法院不要轻易到证券市场上冻结、扣划财产,实际上蕴含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优先的大局精神。对此,业内人士予以格外肯定。 当事人法律关系得以厘清 有专家认为,最高法院《通知》厘清了证券交易结算法律关系的诸多疑问,更清晰地界定了证券交易结算领域内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是一份尊重证券市场客观规律、顺应证券法律国际发展趋势、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法律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稳定涉及公共利益,明确其开立的结算账户的法律功能、确认结算备付金的担保性质、界定证券交易结算法律关系的不同层次、认定结算不同环节资金的不同属性,这些都巩固了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从根本上完善市场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 业内专家强调,《通知》第四条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关系的角度作出规定,确认了“证券交易清算履约优先的制度”。这一条的两款规定,明确了证券交易清算履约优先的法律制度。而且,起草该条规定时蕴含的一条精神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特别是维持登记结算系统的持续安全运转,人民法院不要轻易到证券市场上冻结、扣划财产,实际上蕴含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优先的大局精神。最高法院作出的这一规定,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大突破,是我国法制机关、监管机构尊重证券市场客观规律、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成熟做法的一项重要成就。 这位专家介绍说,所谓证券交易清算履约优先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市场依据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达成证券交易结果后清算履约义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对其他主体的债务而先清偿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债务的制度。最高法院《通知》中确定的证券交易清算履约优先制度,所谓“优先”体现在“时间优先”、“目的优先”、“顺序优先”和“性质优先”四个方面。 专家强调,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封闭性,极度需要隔离外部风险的冲击。这种风险隔离,首先需要“财产隔离”,隔离就是保护。最高法院《通知》以是否完成清算履约为界,对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履约安全提供了法律保护,非常有必要。从登记结算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看,《通知》弥补了我国法律对登记结算系统保护的法律缺失。 投资者的心踏实了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出台有多重作用。首先,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其次,有助于“高危券商”问题的处理和解决;第三,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关法律纠纷也有了执行参照。 申万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表示,《通知》主要是出于对客户资产的保护,和前期人民银行出台的对于客户资金赔偿的举措可以说是配套成体系的。这次具体的规定特别注意划分了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对于那些在委托理财或者代理买卖国债业务中出现的纠纷,明确法院冻结或者扣划资金的行为应当针对被执行人,而非证券公司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的资金。应该说,这是在法律程序上,进一步对客户资金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杨成长认为,以往很多“问题券商”进入托管程序,此后的解决途径迟迟难以明确。但当前正处于对券商问题集中治理的阶段,此外,今年年底券商将按照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进行7项计提,券商将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客户资金的保护和赔付问题。如今,处理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的说法,这对于券商今后的资产冻结、保全,以及收购、重组、甚至进入破产、清算,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伟华则表示,这一《通知》的发布切中时弊,有其必要性。前期一些券商出问题之后,众多的客户在当地法院的支持下,纷纷赶赴这些证券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谁抢到算谁的,”在纷乱的情况下,常常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冻结。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一通知,可有效避免不是执行人的投资者的资金遭受冻结和损失。 宣伟华特别提出,目前一些“问题券商”在处理过程中,会先采用行政托管的措施,在问题没有查清楚之前,为了避免券商挪用资金和司法保全财产,采用了行政规定冻结资金,这虽然是情势所迫,但严格来说,这是不合法的,不像司法冻结是有法可依,对于不涉案的投资者的资金冻结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她表示,目前,解决券商的问题十分需要对法律程序进一步规范。(中证网)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