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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及经济学界齐发难 国家免检制度风雨飘摇 2004-10-24 18:45
中国经营报/孙晨 近日,频有号称国家免检的产品出现质量“纠纷”,而给这些产品授“免检”牌子的质监部门却一直寡言少语,这种似乎对“政务公开”并不“热心”的态度引起公众的关注,以至于被包裹了层层疑云的免检制度正受到来自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质疑。 免检产品:屡生疑云考验质监局 10月13日,福建省工商局在对水泥质量抽查时发现69家经销单位的120个样品合格率仅为67.5%,其中65个样品存在短斤少两现象,而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新安”牌、“星岩”牌水泥等竟也赫然在其中。据了解,这两个品牌的水泥是2003年获得国家免检称号的,按规定,有效期为3年。 10月20日,记者联系到负责这次抽查的福建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郑处长,他向记者证实了上述情况,并告诉记者:“今年、去年和前年抽查时都确实发现过不少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以及其他认证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我们都如实向社会披露了信息。个别企业认为,我们是免检产品,为什么还要抽查?其实,抽查时购买样品和检验的费用全都由工商局承担的,既然是质监系统授予的免检产品,质量过硬,为什么害怕抽查呢?主要是因为他们在拿到免检、名牌等称号后还能否在添料、工艺等环节把好质量关是打了折扣的。不过,该如何处理这些产品是质监部门的职能。” 10月10日,恰恰就在国家质监总局公布今年国家免检产品名单的这一天,湖北省工商局发现增白剂超标的国家免检产品“豫花”牌面粉大量出现在湖北市场,有关部门紧急组织力量召回流向市、县各级市场的这些“有毒”面粉。如此这般的“问题”免检产品事件不免令人生疑,再向前追溯,仅今年就在市场上发现了“成分不合格的三鹿奶粉和秦俑奶粉”、“双汇霉斑火腿肠”、“南极人发霉内衣”、“涂改日期的过期太子奶”等。如果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受害的首先是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向当事责任人提出索赔。那么作为给企业颁发此类证书、做出质量担保的有关政府部门是否也会被牵连而承担相应责任呢? 面对这些疑问,国家质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婉言谢绝了记者的采访。 经济学家:免检制度是什么温床? 中国社科院工经所研究员张世贤认为政府搞免检是一把“双刃剑”。他指出:生产企业的产品信息对消费者永远是不对称的,消费者自己搜集相关信息时成本非常巨大。所以需要一个被授权的机构替消费者搜集信息、减少成本付出。但该由谁来做和怎么做呢?现实生活中,这种操作过程往往会发生扭曲,这必然使信息搜寻更为复杂化,反而使虚假信息被放大,对消费者构成欺骗和伤害,人为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正性,对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扰乱。 如果由国家政府部门充当此角色,必须认识到免检制度是把‘双刃剑’。当政府出现信息不对称时,或公布的结果没达到消费者认可程度时,政府的权威性就会被怀疑。另外,当操作者面临道德陷阱时(比如收受贿赂或其他幕后交易),那么操作者就会出现信任危机,这种后果比商家欺骗消费者更为恶劣,尤其是以‘国家信誉’作担保的时候,这个建立在社会公信力基础上的制度将会对政府、对社会产生严重的‘杀伤力’。” 记者发现,2001年国家质监总局出台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出的要求是“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等,那么“长期”是多长?谁来“排名”合适?管理办法并没有提出明确标准。而“产量、产值”却一直是被规定的申报免检产品的重要量化评定指标。 对此,张世贤研究员认为,以产量、产值指标来评选是不准确的,如果产品产量高、但销路不畅库存积压很大,能算质量好吗?所以产量指标难以跟质量好坏接轨。“如果要建立一个免检的征信体系,”他指出,“操作者的检测技术手段高低才是最重要的,起码不能低于生产者的技术水平。我们应该问这样的问题:‘公布免检信息的机构有没有这样的技术力量保障去实施抽检制’?并且我们还要强调,这个抽检的程序和过程必须对社会公开、透明,所有这些过程中一旦有哪些环节出现问题就要求追究体系建立者的责任。免检制度中还应该强调‘时效性’和‘随时取消’的概念。‘三年’的免检时间太长了,现在科学技术发展这么快,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必须及时更新。一旦动态抽检发现技术上的落后或质量纰漏,就必须‘随时取消’免检称号。” 他还告诉记者,国际上,一般只在国家间的贸易过程中有“免检”做法,这是以国家名义代表国民进行消费时的一种国家主权的象征。在国外,更多的市场评价工作则是由民间机构进行。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社会经济研究部副部长林家彬也告诉记者,一旦企业获得评定后利用这块牌子偷偷降低标准就必定出现质量不合格产品,所以在国外,企业产品如何创牌子都是企业自己的事,国家不管。只有当产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政府才会出面对企业进行处理。 法学专家:免检制度有法可依吗? “从法律角度讲,对产品免检属于豁免,这种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但国家机关是没有权利进行自我免责的。这种放弃对部分产品的监督检查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被评为中国名牌的产品也可免检,这种免检也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非法免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告诉记者。 记者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看到,该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何兵指出:“《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决定都难以成为免检的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中从未提及免检的内容。而利用国务院的决定作为法律依据是不严肃的。执法部门把自己执法的职责给免掉了,这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如果老百姓告政府不履行职责或非法免责(因为这种不作为是非法的),政府就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了,如阜阳大头娃娃奶粉事件一样,国家之所以为赔偿而买单就是因为相关部门没能履行职责。如果不取消免检制,国家质监局将来免不了还要经常做被告的。 另外,在《担保法》中我们强调政府不得为企业进行经济担保,现在这种免检保证实质上恰恰是一种变相的经济担保,只不过体现为信誉担保的形式。 我们之所以废除了以前评滥了的国优、省优、部优,原因之一就是这些评定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但不能以‘降低成本’作为免检的借口,不能因此就对某个特定产品一下子豁免所有的检验权。为了节约成本我们应该提倡的是‘抽检制度’。” “免检制度把政府机关带进了一个处境两难的境地。”曾为了反对“名牌免检制”而设立讼诉热线的北京律师张显峰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质监局如果对名牌免检产品进行检查,那么按规定,这种检查本身将是违法的,可能被起诉。如果不检查,那么免检就充当了企业的‘免死牌’。这种制度是自相矛盾的,也是极不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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