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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调查:7000亿元 隐蔽的富人乐园 2004-08-05 08:21
中国私募基金调查报告 总规模达6000亿~7000亿元 最主要的操作方式是锁仓 愿意参与的投资者不到20% 优势是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投资服务 编者按: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但它早已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存在。国际上,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也是其他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主体。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气候”。那么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它对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分九个调研小组分别在北京、石家庄、秦皇岛等十个城市进行了私募基金规模及影响的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00余份,有1099位被访者完整地填写了调查表,课题组根据调查结果,对国内私募基金的状况进行了测估。 资金规模 测估6000亿~7000亿元 从调查与测算结果分析,全国私募基金占股民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的比重在30%~35%之间,1996年我国的私募基金初具规模,达到950亿~1110亿元,1997~2001年私募基金每年净增加1000多亿元,2001年达到顶峰7600亿~8800亿元。2002年以后,由于证券市场行情不景气,私募基金规模有所收缩,但总规模仍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 发展进程 经历了四个阶段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993年~1995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为了拉拢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大客户的委托投资基金大多发展为隐秘的一级市场基金。营业部利用自身优势在一级市场认购新股,实现较高的收益率和低风险效果。 1996年~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形成阶段,此阶段出现的地下基金更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上市公司将股市集资来的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公司,顾问公司一直在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操纵着私募基金。1999年~2000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盲目发展的阶段。此期间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但同时也出现了一批上市公司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或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2001年后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逐步规范、调整的阶段。大批委托理财公司因亏损而退出。私募基金操作策略有所调整,如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操作手法 锁仓为主投资组合为辅 私募基金在二级市场最主要的操作方式是锁仓,在市场形势好的时候,锁仓的收益稳定、风险较小。这主要靠基金管理人的人情,必须彼此取得信任才能帮人锁仓。市场不景气或是没有信得过的关系的私募基金一般是做投资组合,资金量大的甚至自己坐庄。2001年至今,股市的流通市值处于缩水状况,为了保持盈利率,在市场中求得生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操作更加偏重于投资组合。 客户组成 隐蔽的富人投资乐园 私募基金有其存在的基础,在西方发达国家,私募基金属于“富人”基金,入门的起点比较高,一般投资者很难加入其中。那么,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对待私募基金的态度如何呢? 调查结果显示:各地区占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不愿意将股票交易资金交给私募基金,认为私募基金风险较大,没有法律和安全保障。被访者中愿意将钱交给私募基金的都不超过20%。 调查结果也表明:私募基金的资金供给渠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是少数人的投资乐园,与国外私募基金的“富人”基金性质相同。 发展优势 个性化服务和隐蔽性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因而更具有灵活性;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内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因而它的投资更具有隐蔽性。 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证券公司对各类工作室的态度是:替客户保守秘密,默许其存在。另外,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业务的开展也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投资风险 没有相关法律保护 私募基金良莠不齐,由于没有法律条文的规范,私募基金内部人员之间、基金管理人和客户之间的各种契约关系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 发展方向 由非法变合法走向阳光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发现,私募基金的大量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是管理层亟需解决的问题。私募基金由地下金融形态转变为地上金融形态,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们注意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允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尽管还有金融从业经验等多方面的限制,但这无疑给部分私募基金走出灰色地带留出了空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而言的一种基金单位,它是通过非公开宣传、私下向特定少数投资人募集资金形成的集合投资单位,它的销售与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而进行的。 我国的证券私募基金多以自然人(主要是证券经纪人和职业股民)或券商为发起人募集,由于法律上不允许私人发起募集基金,因此,它是非常隐蔽的,证券监管部门很难准确知道它的规模和运作方式。私募基金以分散的、隐蔽的和不稳定的形态存在,在我国它还属于地下金融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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