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一根本的观念,并未成为权力者乃至整个社会民众的共识。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历时26年,在开始的10多年时间,我们认为法制是保障中国向现代化国家转型的制度基础,因此我们经常为又制订了多少多少部法律而自豪;从1992年开始的市场化,那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潜规则,又使朝野间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于是政府提出了“以法治国”(rule by law)的新思路。然而,今天我们必须看到,“以法治国”仍然是政府以法律为工具来管制经济人,权力还是在法律之上,可以以法为工具自我授权设租,“以法治国”下的政府在本质上仍是无限政府,并且受利益的驱动,这种来自于公众的行政权力很容易被部门市场化,而造就市场中对其他经济人极不公平的主体,使市场经济成为一个为既得利益者和偷换国家利益概念者所有、所治、所享的体系。
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摒弃权贵资本化的好的市场经济,是一个公平地受法律约束的有限高效政府,是一个主要以限制权力面貌出现的法治,在这个法治(rule of law)下,政府与经济是一种“保持距离型”的关系。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只是一个开始,我们必须不断地为之而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