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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呼吁:重罚琼花 杀一儆百

    2004-07-16 08:16





        记者 朱茵  上海报道

        江苏琼花(002002)因信息披露的漏洞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引起市场一片哗然,该公司简单的致歉公告似乎并没有给这一事件画上句号。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最受关注的问题是:公司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董事会“不知情”说不过去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认为,江苏琼花的经营层对于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需要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的认可并公告。江苏琼花董事会若说不知晓此事,则完全是推脱之辞。因为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总经理、董事要亲自阅读公司各类报表,除非财务可以制造虚假报表,否则不可能不知晓此事。而如此数额巨大的对外投资,若没有通过董事会的认可,其内部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上海市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一欣也认为,如果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都不知道,说明他们都没有尽职尽责,否则就是财务恶意犯罪了。

        另外,严义明律师还指出,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出了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股东代表可以对公司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提出诉讼并要求经营者赔偿公司。

        目前江苏琼花自主购买自主管理的国债投资,已经在南方证券某营业部面临变现的困难,委托给德恒证券、恒信证券的资金一部分到期未还,公司将这部分权益转给了另外一家公司,由其履行偿款承诺。而究竟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否仅仅如江苏琼花所言:“2004年上半年产生的税前损失为88.4万元,对中期业绩影响较小”还不确定。毕竟国债投资的巨大风险、委托理财的黑洞为市场所共睹,江苏琼花能否躲过此劫?虽然此次琼花集团挺身而出,愿意为股份公司“埋单”,但有关专家认为,这也只能是作为今后处罚时的一个考虑因素。不管造成的影响有多大,如果在对外投资上不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相关管理层同样要负责。

        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

        目前几位法律专家几乎一致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推定:江苏琼花存在虚假陈述。该公司前后两笔委托理财涉及金额2500万元,上市公告书中均没有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上的重大遗漏,同样也属于虚假陈述。

        律师表示,对于虚假陈述的认定可以根据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中第17条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此定义,虚假陈述应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这些法律专家认为,江苏琼花不仅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也可能因此而面临被投资者索赔的局面。

        一些市场人士表示,可以参照的是,今年7月份,中国证监会曾对啤酒花做出行政处罚,认为啤酒花公司担保事项没有及时披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部分董事处以了罚款。

        提起索赔诉讼应予支持

        目前看来,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若想得到赔偿还需要一些前置条件。上海市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一欣表示,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就是说,投资者若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前提就是中国证监会已经对江苏琼花做出行政处罚,并且投资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因此而导致投资损失的证据。

        宋一欣律师表示,目前对于违规事实的认定和是否要处罚、如何处罚还没有实体法律依据。但如果投资者提出诉讼,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具体到这一事件,应当包括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并且还应当包括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

        严义明律师认为,不管中国证监会是否行使行政处罚权,权益受损投资者都可以提出诉讼。毕竟这一市场的公正和诚信需要各方面的努力维护。同时也需要有司法部门的介入。

        法律专家认为,仅有交易所对该公司高管的谴责,以及记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诚信挡案,对于江苏琼花的最大的影响可能是使其再融资非常困难。但对于整个市场的诚信体系来说,只有采用更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才足以服人,才足以立信。(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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