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
相关文章
  • 多部委密集发声 2024年稳增长思路明晰 (2024-01-11)
  • 上海发布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32条” 大力推动S基金发展 (2024-01-11)
  • 证监会研究明确外资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便利外资投资A股市场 (2022-10-16)
  • 信息量很大!商务部回应美方通过《通胀削减法案》!外国投资者持续看好中国市场 (2022-09-23)
  • 再提经济大省挑大梁!国常会明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季度货车过路费减免10% (2022-09-23)
  • 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部署!五大措施促就业创业 促消费有新举措 (2022-09-09)
  • 国务院减税支持创新: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提至100% 企业购置设备可加倍计扣 (2022-09-09)
  • 深改委会议要求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 (2022-09-07)
  • 5家中国企业启动自美退市 证监会:上市退市属资本市场常态 不影响继续融资发展 (2022-08-14)
  • 个人首套房商贷利率下限调整 (2022-05-16)
  • 中财办、发改委、央行、商务部齐发声!力争上半年落地已确定政策 全面加强基建! (2022-05-13)
  • 国务院最新部署 再向中央发电企业拨付500亿元可再生能源补贴 (2022-05-12)
  • 重磅!一行两会同日发声 涉及货币政策、房地产、平台经济等 (2022-05-05)
  •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 (2022-05-01)
  •  


    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经济动态 >> 行业及区域经济动态

    证监会:依法进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

    2001-07-20 07:05






      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公开形式征集股权受让人的情况,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19日)对记者发表谈话指出,在有关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任何公开形式征集股权受让人,否则,受让人受让的股份不得过户。


      据新华社报道,这位新闻发言人指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有权转让其所持股份,但有关转让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如果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公开发布股份出售意向,将构成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必须事先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位发言人表示,针对市场出现的具有普遍性的新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则。目前,有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管理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之中。但在有关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未经批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任何公开形式征集股权受让人。否则,受让人受让的股份不予过户。(完)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

    全站计数: 39,756,149, 栏目计数: 6,009,384
    ©2001-2024,沪ICP备05009247号-1, 沪ICP备05009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