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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标准明确 2004-05-22 22:45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劳动和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资格评审标准和规则,依规组织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评审,公布符合条件者名单,并实施全程监管。 这份《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已经开展企业年金管理的机构,要按规定申报和登记,提交资质证明和管理运营计划,接受资格和能力审查。未经国家认定的管理运营机构应逐步退出企业年金市场。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要逐步过渡,条件成熟时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 《通知》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企业年金规章及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对中央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查。省级及省级以下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掌握企业年金发展情况,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受理企业上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省级及省级以下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两个《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对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积极向政府报告企业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优惠扶持政策。(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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