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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IPO公司募资要求作出调整 2004-05-17 07:30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在日前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7号”中,中国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核作出明确要求。 调整后的要求包括:公司通过IPO募集资金,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且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公司向发行前股东分配股票股利,应在发行前履行相关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招股说明书首页应对滚存未分配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进行特别提示,并在“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章节中披露上市后由老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派发计划。 据悉,财政部去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后,股份公司净资产计算口径发生变化。为此,证监会对IPO公司募集资金的要求也作出相应调整。(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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