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2001年上市公司首份中期报告昨天正式亮相,中报披露工作已全面开始。中国证监会日前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如何披露中报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最近3年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其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的,中报披露不受规定的时间影响,但应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若发行申请于6月30日前提出但发行时间在6月30日以后,分两种情况处理: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通过的,应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或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但未获通过的,应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通知要求,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发行申请于6月30日后提出的,应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申请材料在中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后提交发审委审议的,均应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通知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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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当对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当已经纠正;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申请时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当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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