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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2004-04-26 09:11
发起人总资产不低于50亿人民币,非保险企业可参股 是否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社保基金未作禁止性规定 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资金投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 保险资产管理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记者 卢怀谦 北京报道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等条件。《规定》要求,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规定》并未对是否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作出禁止性规定。 《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约定独立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是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费,并应当将收取资产管理费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资产管理费率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保险资产管理费率的标准。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将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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