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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 适度调控基金发行速度

    2004-04-08 14:59


        据权威人士透露,为保持基金募集的良好秩序,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开始对基金发行速度进行“适度调控”:同一家基金公司在一只基金募集结束后,拟进行下一只基金募集工作的,应当间隔两个月以上;并且,只有在前一只基金完成登记、验资及建仓等工作后,方可进行下一只基金募集工作。

        而在今年初,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曾发出通知,各基金公司只要在基金募集前10个工作日将正式签署的基金代销协议、募集时间安排上报证监会基金部,获得确认后即可开始基金的募集活动。显然,两个月间隔的新的硬性规定,将使基金公司发行新基金的进程大大放缓。

        权威人士指出,今年以来,基金发行局面良好,投资者认购相当踊跃,但是,基金公司在发行新基金时出现了缺乏规则、盲目申请、相互攀比的现象,这对基金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已开始产生了威胁。为此,有关部门在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工作的通知》,对基金募集工作提出了多项要求。

        根据新规定,基金公司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其募集基金的申请将不被受理:一是申请募集的基金同其已管理的基金相似、雷同或无较大差异;二是基金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尚未纠正。

        新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募集期作了原则规定。根据新规定,基金预定的募集期届满,原则上不得延长。而在此之前,基金延长募集期较为普遍。

        针对存在已久的攀比基金规模的现象,新规定特别强调,各基金公司不得盲目追求和攀比募集规模,应当本着取信于市场、取信于投资人的原则,认真做好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客户服务和持续销售等各项工作。(刘兴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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