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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银行不是圈钱的工具 2004-04-07 08:13
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不是圈钱的工具——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6日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背景。 答: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带来巨大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安全、稳健的运行。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两类:一是商业银行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存款人利益。最近,某城市商业银行一控股股东通过对该行的控制,违规贴现票据,为其关联企业套取资金9.8亿元,占全行资本净额的78%;二是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位所带来的便利与商业银行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联社主任利用职权分别任命其近亲属为两家城市信用社的主任,一人签字从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贷款4亿多元,全部贷给了本人所办的企业,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偿还,3家信用社资不抵债被关闭。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多的社会资本将投资入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银行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大部分股东入股银行的动机是好的,但也有少数股东为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恶意控股银行,把银行当作圈钱的工具。防范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入股银行的股东所带来的风险,是当前银行业监管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问:《办法》如何界定商业银行关联方? 答:依据商业银行关联方存在形态,《办法》定义了商业银行的实际关联方、潜在关联方及依据行为性质确认的关联方三个概念。 一是存在客观关联关系的实际关联方。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指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等关联自然人;能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与商业银行同受一个企业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与商业银行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关联方条件的潜在关联方; 三是根据行为性质推定的关联方,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从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根据这种行为的实际关联性质,商业银行应当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确认为关联方。问:按《办法》规定,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答: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交易行为。 从交易行为来看,主要有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交易行为。为便于商业银行加强对关联交易审批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办法》将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按照单笔和余额的相对数划分了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而且这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这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这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问:《办法》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做出规定。为有效防止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为防止关联授信风险的集中,控制关联交易可能产生损失的程度,《办法》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进行了限制,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问:如果商业银行出现关联交易行为,银监会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和处罚办法? 答:《办法》规定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内部人、股东违反《办法》的行为采取强制性纠正措施的条款。比如说,对通过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股东,银监会可以限制其权利;对控股股东,银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同时规定,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有权责令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对商业银行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银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银监会视情节轻重,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职资格或禁止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并可给予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张建平、张旭东/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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