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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行不得为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

    2004-04-07 08:11





        
        记者 叶再春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是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交易行为,包括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在授信额度上,《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其一个或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

        《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执行。(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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