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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下月实施 2004-04-05 08:32
企业年金基金可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投资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正式公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其中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其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企业年金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办法》称,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等三项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办法》表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办法》还表示,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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