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日前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此签发了第4号和第5号令予以公布。这两个规定的施行,将有助国资委全面了解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和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等。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办法所指的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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