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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修正“举手好人”申报自律材料要求 2004-02-25 08:37
记者 兆文 周沪 上海报道 昨天,上证所向各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机构发出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我所报送自律承诺材料的通知》,该所2001年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本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及《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本所报送材料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废止。 和原有规定相比,上证所在这份新修订的规范自律机构(俗称“举手好人”)向交易所申报材料的通知中,明确了“举手好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交易所向“举手好人”出具的自律承诺确认日期为一年自律备案期的起始日。值得一提的是,上证所在新通知中首次明确,鼓励“举手好人”定期、不定期对备案期间的自律情况向交易所做出陈述。(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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