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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退市后须进“三板”转让

    2004-02-25 08:35





        四大举措保护投资者权益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向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登记结算公司和证监会派出机构发出《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并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提出指导性规范意见。

        《意见》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上采取了四个方面措施,包括:一、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二、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三、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证监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严格审查有诚信污点记录的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四、明确了退市公司重组中应当遵循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为配合实施“指定进入代办系统”工作,交易所将要求股份公司在上市协议中承诺,其依法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时,进入“代办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代办转让服务。

        《意见》规定,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按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其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如公司在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将由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对《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将由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45个工作日,开始提供代办转让服务。退市公司要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应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对退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意见》要求,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征得相关股东同意。退市上市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直接向交易所提出再次上市申请。

        又讯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退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进度,完善退市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并于昨日向17家主办券商发布。这份协议书将取代原《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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