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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部国家级法律法规规章二月开始实施

    2004-01-30 11:35



        


      2月1日,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24部涉及财政金融、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及公众生活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有13部,地方级的法规规章有11部。本文对13部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读。

      七部与财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既明确了监管机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关于监督管理职责,《银监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改)》。该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这种调整变化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其二,转换职能,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其三,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改)》。新《商业银行法》将个别与入世承诺不相适应的规则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等业务种类,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不再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在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方面,新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此外,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记录予以公布,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办法》还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冷淡对待”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该办法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办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定向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增加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的内容,突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明确了持续监管措施和外部审计制度。

      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关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办法》指出,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的八大违规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正在形成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税务登记的对象、地点、程序、证件的管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再是税务登记对象。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帐户和领购发票两种情形下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将“注册地”排除在外;登记程序由原来的“先检查后登记”改为“先登记后检查”。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明确规定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两部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该办法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根据该办法,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除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规划审查,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同时,在紫线范围内,将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规章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增强依法监管能力,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隐患严重、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确保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利益及建筑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各类专业建设工程,涉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设备机具租赁等单位,以及参与建设过程的单位和部门。为了维护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施工单位在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与生活环境标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修改)》。《规定》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审批权限与期限,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保税仓库海关行政审批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权限和审批的期限、程序,管理相对人可以据此判断投资和经营行为的预期,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保税仓库审批权限由总署下放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有效性进行审查,直属海关负责审批,由海关总署备案。提出分类管理和年审制度,引入动态管理理念,海关定期审核设库条件、经营状况和守法纪录,以全面掌握保税仓库的动态信息,化解海关监管风险。

      海关总署《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海关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海关收到查阅申请后,决定同意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在作出同意决定后3日内安排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7月24日发布了《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对医用红外线人体测温仪等16类产品做了分类界定。《通知》要求,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2月1日起凭证生产和上市销售。(黎虹、陈思/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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