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卢怀谦 北京报道
中国保监会权威人士昨日透露,《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望于今春出台,对于原先以分公司为建制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细则》为其提供了升格为子公司为建制的中国总公司的制度空间。
《细则》规定,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开业一年后,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其总公司可以申请将该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专家指出,这一变化的突出意义在于,其在法律上就明确了作为子公司的外资财产险公司具备了与中资公司一样的一级法人资格,实际上有了中国总公司的基础。
根据《细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3个月后,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后,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当由改建后的公司承继。外资保险公司在最低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基础上,每申请新增设一家分公司,资本金需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当资本金增加达到人民币5亿元后,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情况下,新申请增设分公司无需增加资本金。
中国保监会权威人士透露,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依托,《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也正按计划紧张进行,预计将于今年出台。
记者获悉,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和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相关前期准备工作,一俟《细则》出台,便要将其上海分公司升格为具备当地法人资格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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