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分别以152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154票赞成、2票弃权,150票赞成、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等三部法律。随后,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11、12、1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三部法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制订的银监法共6章50条,明确规定了新组建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机构设置以及监管职责和措施,并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监管法规的法律责任。银监法还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重新明确了监管职能分离后中央银行的职责,规定中央银行的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该法还对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央行本身的监管职能作了明确。另外,修订后的该部法律还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突破性的修改,被认为为混业经营留下了法律空间。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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