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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出台 2003-12-29 08:56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又一项旨在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措施———保荐制度日前正式出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明年2月起施行。据悉,有关实施细则及保荐代表人考试等规定也将在近日陆续公布。 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证监会将实行注册登记制。未经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保荐工作。综合类券商才能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且保荐代表人少于两名的机构不能成为保荐机构。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除一般性条件外,还应参加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对保荐机构的职责,办法明确,发行企业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需要持续关注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及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办法规定,对于IPO,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对于发新股、可转换债的公司,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办法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发行企业如出现如下情形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并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这些情况包括: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当年即亏损;持续督导期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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