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立法人士坦言,如果此次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修改能顺利获得通过,则意味着金融业期待已久的混业经营将告别暗箱操作
今日起,人大常委会例会将对三部银行法草案进行三审。在商业银行法的三审中,因为有关条款的修改,使得金融业内人士广泛关注的混业经营面临实质性的法律突破。权威立法人士坦言,如果此番修改能顺利获得通过,则意味着金融业期待已久的混业经营将告别暗箱操作,在法律的空间内,混业的闸门将徐徐打开。
趋势难以遏制
已实施超过8年的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实施了4年多的证券法在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些明确写进法律条文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
在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发生了,这就是入世。对于那些在分业体制下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某一领域业务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入世所带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是一次严峻的挑战,求生求变已时不我待。因此,跟上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逐步实施混业经营,已是必然选择。
对竞争有着切肤之痛的国有商业银行首先感到了竞争的压力。谈及混业经营,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分业经营、股权集中的特点,是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型的最佳模式。此后,中国银行高层人士频频在不同场合表示,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的平台,是国内金融界一致选择的混业模式。2002年底,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国内首家金融类控股公司开始试水。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已形成金融控股格局的企业已散见于金融业各个领域。与此同时,银证通、投资连接保险、银行保底基金、证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贷款资产转让等产品,已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而类似的产品开发,步伐还在加快。
呼唤法律突破
尽管已是大势所趋,但愈演愈烈的混业形势却对现有法律构成了实实在在的"侵犯"。几乎所有的混业产品和活动,都在难以绕过"雷区"的时候选择打"擦边球"。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有法律已对混业发展形成了障碍。还混业经营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已成为法律界和金融界共同的期待。
立法人士对这种期待了然于胸,并且在相关法律的修改中,努力将期待转为现实。今年8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初次审议,人们发现,一审稿将原法律中第43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规定放宽了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为将来留下了余地。
这一修改立即引起了委员们的注意和争论。尽管有人反对,认为开这个口子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盲目投资,增加金融风险,但更多的意见却认为,面对入世压力,商业银行要脱离困境,必须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其混业经营。在法律的修改中,必须注意解决前瞻性问题,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值得高兴的是,商业银行法修改草案二审稿维持了一审稿对该条的修改,并且在即将提交审议并极可能获通过的三审稿中,又有实质突破,使一度紧闭的混业闸门不仅出现松动,而且徐徐打开。
还可期待的是,相关的改变还可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找到踪迹。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组长许健日前撰文认为,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分立只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第一步,金融改革更重要的任务是,及时调整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沉着应对国际社会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影响,探索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有机结合、均衡发展的新路。敏锐的人士已经从此番论述中,隐约看到了证券法修改中的对于混业限制的松绑。
应当循序渐进
在美国,自1999年底金融现代化法生效至今,其混业经营已走过了波澜不惊的4年。
在我国,尽管混业趋势已难以遏制,尽管相关法律的修改已即将完成,但是应当看到,由于特殊的金融局势,我国的混业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
众所周知,金融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必须有一定的基础性条件,它们至少包括: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金融机构内部建设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得当、法律框架健全等等。
如果以这些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可以发现,在我国由分业向混业演变的路途中,还有许多必须面对的难题。这之中,包括了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制度和结构缺陷、金融监管处于较低水平,等等。
基于此,金融专家指出,我国的混业之路,必须选择循序渐进。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指出,金融混业的最大风险在于,具有不同资产和负债特性的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转移。无论选择分业还是混业,都是权衡利弊的结果。他说,分业经营并不排斥在法律框架内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合理交叉,目前有必要研究如何朝着混业方向稳步推进。
稳步推进。相信这并不只是立法者的愿望。对于饱受挫折并且在未来的竞争中不轻言失败的金融界来说,在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中,这也应当是必然的选择。(薛莉/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