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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发债万事俱备

    2003-12-22 08:59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明确了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的操作程序。文件的发布,意味着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后台准备已完成,券商发债即将取得突破。

      登记结算公司表示,这一规则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对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则按交易所挂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定办理。

      规则规定,合格投资者参与证券公司债券的认购、转让等,应通过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债券账户”,且由证券公司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在登记托管环节,合格投资者应将持有的债券托管在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办理初始登记时,应注明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名称,合格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受让的债券即托管于该公司。这家证券公司则要将其自营债券、合格投资者在其处托管的债券,存管到登记结算公司。

      按照规则,合格投资者可向其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其债券转让记录及持有数量等信息。执法机关要求对证券公司债券进行司法冻结或解冻以及司法裁决过户时,应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办理。此外,有关证券公司债券的质押登记须按照登记结算公司质押登记的业务规定来进行。

      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可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采用逐笔全额方式办理,但登记结算公司不提供交收担保。

      在收费方面,规则明确,办理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现行沪深市场企业债相关业务收费标准;对于尚未开展过的业务,则参照非流通股相关业务收费标准,针对证券公司债券登记和转让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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