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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大门向券商敞开 2003-12-19 09:46
○客户资产管理有三种形式,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客户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客户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可以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昨日签署第17号证监会令,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除原有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外,券商将可以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办法共分6章73条,以更加准确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名称取代“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其指导思想是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办法分别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资格、基本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了券商的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投资范围和风险状况的不同,又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区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两种。其中,券商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办法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券商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事先报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则需报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须向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办法规定,券商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且最近一年不得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同时,券商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在该计划存续期间,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办法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也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对券商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挪用客户资产;保本或保最低收益;误导、诱导客户;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等。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证券公司被要求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证监会表示,过去已核准的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继续有效,今后将自动变更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此外,有关配套文件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在近期发布。(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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