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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渠道拓宽

    2003-12-10 09:48



      
        银监会通知,次级定期债务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北京消息 (记者 薛莉)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金融界人士认为,通知的颁布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银行资本不足的问题。此后商业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利润提留、计提一般准备、上市发行股票外,还可以通过募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债务来补充资本。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尚待成熟的情况下,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资本并增强实力,也有助于为银行债券初期市场的形成探索有益的经验。

        次级定期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定期债务由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通知规定,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具体折算比例是: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计100%;剩余期限在3至4年的计80%;剩余期限在2至3年的计60%;剩余期限在1至2年的计40%;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计20%。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发行时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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