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在答复一位政协委员的提案时明确表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实施管理层收购(MBO)的条件很不成熟。
国资委近期对政协委员萧厉声今年提交的"关于国有股股权改革提案"作出了答复。国资委在答复中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为探索国有产权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向企业管理层出售的规范方法,总结工作经验。在明确各地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实施MBO试点,并对实施MBO作出原则性规定后,在上述试点取得经验和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制定上市公司实施MBO的规范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实施MBO。
国资委认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国有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促进股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给管理层,即实施MBO,是促使股权多元化的一种改进形式。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不断发展阶段,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实施MBO的条件很不成熟。
一是上市公司MBO是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为目的,所需要收购资金较大,而且管理层难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没有持有自有资金收购价款,主要靠融资取得。贷款通则规定,融资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收益性投资,因此,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受法律障碍限制,管理层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
二是在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及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给管理层容易出现自买自卖,出现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的情况,容易产生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目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时有发生。因此,MBO的结果不仅是可能继续加深内部人控制情况,而且会造成经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绝对控制上市公司而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更加严重。因此,如何防范,国资委尚需要进一步研究。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日前也表示,有关管理层收购的规范正在研究起草之中。国资委主要从诚信上对MBO加以规范运作,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为大家收购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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