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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设立进入操作阶段 2003-11-13 08:55
银监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行以10%资本充足率为基本标准的风险监管,防范恶性关联交易风险 记者 浩民 新设立一家汽车金融公司,要经过两个阶段,接受两级审查。昨天,中国银监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自即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设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共五章58条的《细则》,其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关于机构、人员、业务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要求;二是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 《细则》要求,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不同阶段。汽车金融公司拟设地的银监局负责筹建及开业申请资料的签收、受理和审核,银监会负责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 对外国独资和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成立时,应当向我国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据商务部的委托,将由银监会代为颁发该批准证书。 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将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风险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实施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监管;实行以10%资本充足率为基本标准的风险监管,对最低资本充足率实施浮动性管理,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实施更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低于资本充足率规定标准的公司,对其业务实施必要的强制性管理,即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内部管理控制不力的、资产风险较大的或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公司,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公司进行业务整改或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进行停业整顿等。 《细则》在合规性管理上规定了6个指标。其中,重要的指标有对单一借款人授信比例、对最大10家借款人授信比例、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比例。通过这些指标,促使公司防范风险过度集中,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防范恶性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具体规定为: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最大10家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0%。(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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