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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 明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10-28 16:19
记者浩民 见习记者叶再春 146票赞成,1票弃权,1票反对。在昨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业界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高票表决通过,并将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按基金合同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基金财产应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该法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权利。并规定,下列事项应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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